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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habao 日期:2020-11-28 4:16:42 信息来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剩余贷款本金49590万元及欠息,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的欠息13384753.25元;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未归还的本金按月利息(4.3542×1.5)‰计收利息,对未归还的欠息按月利率(4.3542×1.5)‰计收复利,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侯建芳、和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原告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账户中资金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原告对侯建芳持有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处置,所得资金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284753.25元或查封、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第64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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