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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22-3-15 14:18:27 信息来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董事秦非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4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众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之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之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之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代表人证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条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线、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提供近期行程记录等相关防疫工作。

  3、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参会代表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11日以邮件通知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绍林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占公司董事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表决所形成决议、有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创造用户最佳体验,助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公司拟定了《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董事吕绍林、邱明毅、蒋健、韩杰作为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吕绍林、邱明毅、蒋健、韩杰作为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法对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法对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吕绍林、邱明毅、蒋健、韩杰作为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获悉其名称发生变化,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工商变更之前的名称为:乔岳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之后的名称为: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需要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控股股东名称进行同步修订变更,即将公司章程中关于控股股东名称“乔岳投资有限公司”全部变更为“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唐爱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表决所形成决议、有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创造用户最佳体验,助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公司拟定了《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股份来源: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性股票数量为296.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74%。其中,首次授予237.2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5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59.3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大批发展所需的人才,为公司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战略制胜,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性股票(第二类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并且该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或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性股票数量为296.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74%。其中,首次授予237.2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5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59.3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251.6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523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5,150人的10.16%。具体包括: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名中国籍员工林均科与2名中国籍员工赖建华、范世明,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等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性股票的3个归属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性股票在2023年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性股票的2个归属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性股票实际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或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或债务,若届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本次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9.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2.2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0.0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4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8.04%;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2.8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2.55%。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4.0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1.91%。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9.66元。预留部分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法,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核心人才技术是公司发展的关键资源,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9.66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的不得被授予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性股票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授予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达成目标值的情况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如果营业收入指标或净利润指标中的任一指标达成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70%;其他情况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不能归属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体现,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董事应当就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性股票》,第二类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3月1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3)历史波动率:13.39%、13.63%、13.1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确定授予日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3月初授予,根据中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性股票的预留部分59.32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进行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法律、违反职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进行追偿。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法律、违反职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非因公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性股票可按照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并按照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其他董事的委托,董事秦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秦非女士,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注册会计师,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2021年12月27日起任本公司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的成为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3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每日上午09:00一12:00,下午13: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标明“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秦非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测试你前世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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